雷波公安破获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法律延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个人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雷波公安将持续加强对餐饮行业的安全监管,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切实守护“舌尖上的安全”。